七旬老人買了基金虧了錢后,起訴了代理銀行。法院如何判定投資者的適當性?
日期:2023-09-19 10:54:00 / 人氣:445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2021年,70歲的高霞買了152萬元的基金產品。到2023年3月,虧損達到28.77萬元。
在此期間,高將理財產品代理機構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告上法庭。高提起訴訟:中國銀行番禺支行賠償其因未盡到盡職調查的法定義務而被動投資造成的財產損失28.77萬元。
然而,一審和二審法院都沒有支持高的判決。本院認為,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申購、贖回基金的風險。他的自購贖回案件涉及三只基金,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他自己承擔。
根據一審、二審雙方的描述,本案的焦點在于投資人的資格認定和投資損失認定,以及投資人高是否決定購買與其風險評估能力相匹配的涉案基金產品。在一審中,沒有出售高涉案基金。投資虧損從何而來?二審時高已被出售,為何法院不支持投資損失的認定?
在七旬老太的描述中,她去了銀行的線下支行,支行工作人員利用其手機銀行操作的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和購買案例涉及三款基金產品。但老太太無法證明情況,只證明自己到了線下網點,承擔不利證明責任。
老年人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尤其受到外界關注。對于金融機構和行業來說,從照顧老年人金融需求的角度,還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進?
這位70歲的老太太花了28萬多買了一只基金。
2020年8月4日,高通過中國銀行手機銀行進行個人客戶風險評估,評級為均衡:風險承受能力中等,即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中等。為了在任何投資中獲得一定的收益,她愿意承擔一般的市場風險和一定程度的本金損失。
2021年4月22日,高通過中國銀行手機銀行購買了36萬元的“A價值精選混合”基金;同年6月23日,高通過中國銀行手機銀行分別購買了80萬元“B優質企業混合A”基金和36萬元“惠投資組合認購”基金。
“A價值尋求混合型”和“B優質企業混合型A”基金都屬于R3中風險產品,而“匯投組合申購”基金是9只產品的組合,其中4只屬于R3中風險產品,另外5只為R1低風險或R2中低風險產品。
截至2023年3月8日該案一審開庭時,高尚未贖回上述三只基金,其手機銀行頁面顯示上述三只基金損失287685.08元。
法院一審駁回了高老太的全部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存在兩個爭議點。一、2020年8月4日,高通過中國銀行手機銀行進行個人客戶風險評估,無論是其本人還是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工作人員。
二是高購買的三只基金產品是否需要在購買時進行錄音錄像,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工作人員是否使用高手機操作三只基金產品。
一審法院認為,高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向中國銀行番禺支行主張賠償責任,其主張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即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本案中,首先存在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在向高銷售涉案基金產品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一、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工作人員利用手機銀行操作三只基金產品的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及購買案。
因為從高多年的風險評估來看,在2020年8月4日之前的多次評估中,高的評估結果都是激進、進取、穩健、平衡等類型,尤其是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4日,也是平衡的,所以2020年8月4日的風險評估結果是平衡的也就不足為奇了。而且通過手機銀行進行涉案基金產品的風險評估和購買,需要使用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后進行,并非高本人能夠完成。
因此,不能得出高2020年8月4日風險評估及申購案所涉基金非本人操作的結論,尤其是高于2021年4月22日申購并于同年6月10日受益后贖回的“匯投組合申購”基金。此次采購是高的第二次采購。
第二,本案中,高購買的三筆涉案資金均通過手機銀行完成,無需在營業網點進行全程錄音或錄像。
第三,涉案資金均為高通過手機銀行購買,手機銀行系統已告知具體基金的名稱、類型、風險等級、累計凈值及近期波動情況。相關簽署文件及系統提示也顯示,高知曉其風險評估結果,當高購買的基金產品與其風險類型不符時,系統會進行提醒。結合高此前的投資經歷,高明知涉案基金產品存在虧損風險,即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在推廣銷售涉案基金產品過程中,已盡到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向合適的金融消費者銷售合適產品的義務。因此,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
其次,高至今未出售涉案資金,涉案資金市值仍在波動。高是否遭受損失及具體損失金額無法確定。
綜上所述,高決定購買與其風險評估能力相匹配的涉案基金產品,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應由其承擔。高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駁回了高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98.93元,由高負擔。
老太太上訴要求駁回原判。
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中國銀行番禺支行賠償高因未盡到盡職調查等法定義務而被動投資造成的財產損失28.77萬元;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中國銀行番禺支行承擔。這一次,高在開庭前賣掉了的涉案基金。
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中國銀行番禺支行是否應對高購房案中的三筆涉案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高購買案涉及的三筆資金均通過手機銀行完成。按照規定,不需要在營業網點進行全程錄音或錄像;手機銀行系統已告知具體基金的名稱、類型、風險等級、累計凈值及近期波動情況,相關簽約文件及系統提示也顯示高知曉其風險評估結果,且系統已在高購買的基金產品與其風險類型不符時進行了提醒,即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在銷售涉案基金產品過程中已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
高使用其用戶名和密碼通過手機銀行進行風險評估、購買涉案基金產品,高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工作人員使用其手機銀行進行風險評估、購買3只涉案基金產品。
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申購和贖回基金的風險。他的自購贖回案件涉及三只基金,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他自己承擔。高訴請中國銀行番禺支行賠償其經濟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高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確定投資者的適當性和投資損失?
根據一審和二審雙方的描述,本案的焦點是投資人的資格和投資損失認定。投資者高是否決定購買與其風險評估能力相匹配的基金產品?一審中,高沒有賣出涉案基金,那么投資損失從何而來?二審時高已被出售,為何法院不支持投資損失的認定?
投資者的適當性和投資損失的確定是這類金融案件中經常遇到的關注焦點。本案中,在本案中70多歲婦女的描述中,她去了銀行的線下支行,銀行支行工作人員利用其手機銀行操作的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和購買案,涉及三款基金產品。但老太太無法證明情況,只能證明線下網點。
同時,這位70歲的老太太也不是第一次購買相關的公募基金產品。作為曾經投資過風險水平相近的基金并從中獲利的投資者,在投資虧損后以投資者資格和適當性為由起訴,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魏表示,根據《九人紀要》第七十四條“金融產品的發行人和銷售人未盡適當義務,致使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建議如有可能將基金管理人和銷售人列為共同被告。
他表示,同案審查投資者適當性有以下好處:一是有利于法院審查基金合同損失是否已經確定,避免賣方以損失不確定為由在法庭上抗辯;
二是有利于擴大投資者適當性的審查內容。投資者適當性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產品方不參加訴訟,法院很難對宣傳和虛假陳述審查清楚,可能使投資者承擔舉證的不利后果;
第三,管理人是出資人性義務的最終承擔者,理論上確定責任是有順序的。
“所以,如果基金合同約定仲裁,我個人建議是先仲裁,然后去法院起訴賣方。當然,也有極少數先起訴賣方要求支持的情況。此類案件相對較少,不宜認定該案為普遍現象。”魏對說:
建議提高對特殊人群的保護。
老年人購買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可能會影響一個大家庭投資虧損后的財務狀況,或者影響老年人以后的養老生活。因此格外受到外界關注。對于金融機構和行業來說,如果從關愛老年人的金融需求出發,有哪些可以改善的地方?
魏指出,在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沒有專門規定之前,希望銷售機構在履行特殊人群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時,能夠制定公司層面的規定。提高對特殊人群的保護,雖然減少了一些業務,但可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差異化的品牌口碑。
他說,首先,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關于產品評級標準的法律或法規,產品方或銷售方確實有權自行確定產品風險等級。在實踐中,有一些非標準債務非常缺乏流動性,被個別經理標記為“R2”(中低風險)。
第二,投資者在舉證時處于劣勢。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時,往往會在“雙錄”前進行宣傳推廣,甚至會指示填寫風險評估問卷。這些事實投資者在訴訟中往往很難證明。
第三,損失認定的困境。如果不提交贖回申請,產品損失無法確定,申請很可能被駁回;如果訴訟申請贖回,可投資的底部有股票標的,可能波動較大。“如果后續凈值大幅上漲,如何確定損失與所謂侵權的關系?”
最后,根據“九人紀要”及相關監管規定,管理人是投資者適當性的最終承擔者。一般來說,要作為被告提起連帶訴訟,或者先對管理人提起訴訟/仲裁,再追究銷售機構。"
作者:杏耀注冊登錄測速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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