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腿小哥跑單突發惡疾去世,投保眾包保障險遭拒賠,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5-10 13:54:47 / 人氣:452
丨局外人 “搶救48小時內死亡”并非判斷保險擔責唯一標準。 " 馮賽琪
跑腿小哥送單時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12天無效死亡,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單能否生效?
保險公司表示,死亡時間在搶救48小時之外,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家人要求賠償無果后,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則涉及眾包保障險的保單案例。
跑腿小哥跑單突發惡疾,眾包保障險能否賠償?
經本站比對裁判文書,涉事一方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另一方為被保險人龔某某的父親龔某居。
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10月30日傍晚,龔某某在平臺接單配送蛋糕,在深圳地鐵4號線車廂內出現身體不適,后倒地不起,經乘客呼喊及地鐵工作人員救治送醫。龔某某被送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就診,一周后,即11月7日轉入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時間為11月12日。
法院查明,龔某某在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4.27萬元,結算方式自費(現金);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4.32萬元,該費用由醫保統籌/公醫記賬。
此前,龔某所就職的跑腿平臺鄭州A公司為其代買了一份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承保的眾包保障險,由鄭州A公司在其每天第一單收入中代扣代交保險費。
據悉,A公司與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議》,為在其平臺“UU跑腿平臺”上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幫我買、幫我送、幫我取、萬能幫幫等服務的服務者(簡稱“跑男”)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能及時得到保險賠償。合作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據介紹,眾包保障險是集合了人身險與責任險特征的復合型保險,與“跑男”的職業風險較為契合,有較強的保障作用。
案涉《眾包保障險協議》第四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接送單過程中[保險承保時間區段:系統接單確認時間為起始時間(系統記錄為準)至送單完畢(系統記錄為準)]致傷殘或死亡,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被保險人保障方案約定平臺配送人員人身傷害(死亡、傷殘)限額50萬元、人身傷害醫療限額8萬元、住院期間收入補償津貼100元/天。
龔某某去世后,其父親龔某居因向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要求賠償無果后,向一審法院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訴請判令,要求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支付人身傷害(死亡)賠償款50萬元、醫療費8萬元、住院期間收入補貼1200元。
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50萬元;賠償醫療費賠償金7.7萬元;賠償住院期間收入津貼補貼900元。
法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并非判斷保險擔責唯一標準
判決結果出來后,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不滿,隨提起上訴。今年3月份,上海金融法院二審此案。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該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龔某某的死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協議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二是若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龔某某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產生的醫療費4.32萬元是否屬于賠償范圍。
對于爭議焦點一,龔某某系在UU跑腿平臺接單配送蛋糕的過程中,突發身體不適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屬于案涉《眾包保障險協議》第四條約定的第一類保險責任的情形,即被保險人在接送單過程中導致的死亡,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對此沒有異議。
但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認為,龔某某的死亡不符合《眾包保障險協議》約定的理賠場景“保險期間配送人員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以醫院診斷確診的時間為準,且院方有系統或會診摘要記錄證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為“龔某某系突發疾病送醫救治,搶救12天救治無效死亡,超過了48小時,故其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根據案涉保險條款,被保險人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是否超越了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對此則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龔某某系在送單途中突發昏迷倒地,被路人及地鐵工作人員報警送至醫院。從病情診斷記錄可知,龔某某后續的住院治療是突發疾病腦出血的持續狀態,其死亡結果與送單過程中的突發疾病有因果關系,不應僅機械地依據“是否在搶救48小時內死亡”來判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還應結合投保人在投保時的內心真實意思綜合考量。
在現代醫學較為發達且仍在不斷進步的情形下,醫療搶救手段豐富,因突發疾病或意外事件緊急送醫的被保險人,即便瀕臨死亡也有極大可能在醫療干預下維持生命體征超過48小時。若判定僅“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才屬于案涉保險的理賠范圍,將極大限縮案涉保險理賠的情形,激發相關倫理困境。
對于爭議焦點二,該案中龔某某在搶救期間共計花費2筆醫療費,其中在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的醫療費結算方式為自費;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的醫療費結算方式為醫保統籌,醫療費收據顯示個人繳費0元。
法院認為,對于第二筆醫療費,龔某某家屬并未實際支付,未產生實際損失,因此支持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認為醫保支付部分不屬于本案保險理賠范圍的上訴理由。
最終,法院二審認為,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但適用法律部分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因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撤銷第二項,改判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龔某居醫療費賠償金3.81萬元。"
跑腿小哥送單時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12天無效死亡,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單能否生效?
保險公司表示,死亡時間在搶救48小時之外,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家人要求賠償無果后,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則涉及眾包保障險的保單案例。
跑腿小哥跑單突發惡疾,眾包保障險能否賠償?
經本站比對裁判文書,涉事一方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另一方為被保險人龔某某的父親龔某居。
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10月30日傍晚,龔某某在平臺接單配送蛋糕,在深圳地鐵4號線車廂內出現身體不適,后倒地不起,經乘客呼喊及地鐵工作人員救治送醫。龔某某被送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就診,一周后,即11月7日轉入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時間為11月12日。
法院查明,龔某某在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4.27萬元,結算方式自費(現金);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4.32萬元,該費用由醫保統籌/公醫記賬。
此前,龔某所就職的跑腿平臺鄭州A公司為其代買了一份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承保的眾包保障險,由鄭州A公司在其每天第一單收入中代扣代交保險費。
據悉,A公司與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議》,為在其平臺“UU跑腿平臺”上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幫我買、幫我送、幫我取、萬能幫幫等服務的服務者(簡稱“跑男”)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能及時得到保險賠償。合作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據介紹,眾包保障險是集合了人身險與責任險特征的復合型保險,與“跑男”的職業風險較為契合,有較強的保障作用。
案涉《眾包保障險協議》第四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接送單過程中[保險承保時間區段:系統接單確認時間為起始時間(系統記錄為準)至送單完畢(系統記錄為準)]致傷殘或死亡,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被保險人保障方案約定平臺配送人員人身傷害(死亡、傷殘)限額50萬元、人身傷害醫療限額8萬元、住院期間收入補償津貼100元/天。
龔某某去世后,其父親龔某居因向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要求賠償無果后,向一審法院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訴請判令,要求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支付人身傷害(死亡)賠償款50萬元、醫療費8萬元、住院期間收入補貼1200元。
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50萬元;賠償醫療費賠償金7.7萬元;賠償住院期間收入津貼補貼900元。
法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并非判斷保險擔責唯一標準
判決結果出來后,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不滿,隨提起上訴。今年3月份,上海金融法院二審此案。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該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龔某某的死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協議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二是若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龔某某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產生的醫療費4.32萬元是否屬于賠償范圍。
對于爭議焦點一,龔某某系在UU跑腿平臺接單配送蛋糕的過程中,突發身體不適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屬于案涉《眾包保障險協議》第四條約定的第一類保險責任的情形,即被保險人在接送單過程中導致的死亡,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對此沒有異議。
但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認為,龔某某的死亡不符合《眾包保障險協議》約定的理賠場景“保險期間配送人員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以醫院診斷確診的時間為準,且院方有系統或會診摘要記錄證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為“龔某某系突發疾病送醫救治,搶救12天救治無效死亡,超過了48小時,故其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根據案涉保險條款,被保險人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是否超越了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對此則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龔某某系在送單途中突發昏迷倒地,被路人及地鐵工作人員報警送至醫院。從病情診斷記錄可知,龔某某后續的住院治療是突發疾病腦出血的持續狀態,其死亡結果與送單過程中的突發疾病有因果關系,不應僅機械地依據“是否在搶救48小時內死亡”來判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還應結合投保人在投保時的內心真實意思綜合考量。
在現代醫學較為發達且仍在不斷進步的情形下,醫療搶救手段豐富,因突發疾病或意外事件緊急送醫的被保險人,即便瀕臨死亡也有極大可能在醫療干預下維持生命體征超過48小時。若判定僅“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才屬于案涉保險的理賠范圍,將極大限縮案涉保險理賠的情形,激發相關倫理困境。
對于爭議焦點二,該案中龔某某在搶救期間共計花費2筆醫療費,其中在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的醫療費結算方式為自費;在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的醫療費結算方式為醫保統籌,醫療費收據顯示個人繳費0元。
法院認為,對于第二筆醫療費,龔某某家屬并未實際支付,未產生實際損失,因此支持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認為醫保支付部分不屬于本案保險理賠范圍的上訴理由。
最終,法院二審認為,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但適用法律部分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因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撤銷第二項,改判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龔某居醫療費賠償金3.81萬元。"
作者:杏耀注冊登錄測速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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